灌南锦泰电子有限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,其行为已违反了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。中心依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及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第十二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(41000元)的行政处罚。2021年1月8日中心向该单位送达了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连公积金灌南罚〔2021〕01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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